典型案例
2021年7月15日下午18时5分许,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D0**9的中型普通客车运载学生行驶至张南333省道胡庙乡臧集街道时,因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被驿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通知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将学生安全带回,并将相关人员传唤至驻马店交警支队驿城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驿城大队依法对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某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校车安全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请自觉抵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载运学生,以确保学生交通安全!